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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清“经济账” 再续师生情

2026-11-04 09:20 来源: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深厚的师生情分,却因一笔货物往来闹到对簿公堂。

  原告与被告本是交往密切的师生。2019年3月,被告按照原告安排,从原告库房拉走白酒三十余箱。碍于师生之间彼此信任,双方当场没有清点货物数量、确认价款,未出具书面字据,也没有即时结算货款。被告辩称,其仅是按照原告指示将白酒转交第三方,并非自身购买。此后数年,双方均未提及货款结算事宜,相安无事。

  直到近日,二人因生活琐事产生隔阂、关系恶化,原告遂诉至凉州区法院永昌法庭,主张被告支付白酒货款两万四千余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仅能提供事后通话录音,缺少送货单、结算单、对账记录等直接证据;被告坚持自己只是帮忙转运货物,不存在买卖关系,不应承担付款责任。

  时隔多年,事件细节已经模糊,证据链条残缺,客观事实难以完整还原。

  “纠纷背后,不只是两万四千余元的经济争议,更是熟人相处积攒下的情绪与心结。”承办反复考量案情后,决定还是来当一个事心双解的“和事佬”。

  调解现场,法官既回望二人过往的师生情分,也讲明诚信处事的道理,剖析口头交易潜藏的法律风险,劝导双方换位思考:昔日的情谊来之不易,切莫因一时意气,让旧怨持续纠缠。

  经过多轮耐心沟通疏导,双方对立情绪逐步化解。最终自愿达成补偿性质调解协议,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补偿义务,原告对处理结果表示认可,持续多年的师生隔阂得以消融。事后,当事人专程送来锦旗,向承办法官表达感谢。

  【法官提醒】

  情谊有度,规则有形

  本案是典型熟人信任引发的民事纠纷。在此提醒广大群众:

  交易前:明确关系性质

  是代为转运、代收、代交财物,还是自身购买?无论关系亲疏,均应当场说明身份性质,明确自身系“经手人”还是“买受人”,避免事后各执一词、权责难辨。

  交易中:书面留存证据

  亲友、师生、熟人之间进行交易,不宜因碍于情面而不签合同、不打欠条、不写单据。数量、价款、交付时间、结算方式等关键内容,应当及时确认并固定凭证,做到“口头情谊、书面留证”。

  交易后:及时对账结算

  交易发生后,应当及时对账、催告、结算,避免久拖不决。时间越久,人员变动、记忆模糊、证据灭失的风险越大,极易使人情变纠纷、善意变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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