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摞纸壳引发的事故:环卫工在装修中门店内坠落致伤,谁之过?
环卫工为捡拾纸壳,进入装修施工场地后不慎坠落受伤。这场事故背后的责任究竟该由谁来承担?近日,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2025年9月29日晨,某环卫公司员工吕某在执行街区清扫任务时,进入附近正在装修中的某餐饮店捡拾废弃纸壳。因店内未安装楼梯扶手、台阶表面有浮沉,吕某不小心从该店二楼跌落一楼。
装修工人听到异响,发现摔伤倒地的吕某,拨打120将其紧急送医。
吕某被诊断为创伤性血气胸、双侧多发肋骨骨折、肺挫伤、I型呼吸衰竭、右侧肩胛骨骨折等,住院治疗14天,花去医疗费24557元。
后经鉴定,吕某身体受伤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
2026年2月,吕某向镇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环卫公司和某餐饮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3万元。
镇原县人民法院查明,吕某已年满67周岁,受伤前每月领取工资1600元。餐饮店业主刘某将装修工程劳务交由他人实施。
镇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行为人的责任。门店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施工方应在装修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合理防护措施。
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责任承担主体及赔偿比例问题。
根据查明的事实,吕某系某环卫公司工人,负责街道固定区域卫生,其进入餐饮店捡拾纸壳系个人行为,并非执行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故该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吕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某餐饮店处于装修期间,存在一定安全风险,贸然进入施工场地导致发生事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应承担80%责任。因吕某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要过错,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支持。
某餐饮店业主刘某明知其门店临近街道,存在楼梯临空、坠落风险等隐患,未设置禁入警示标志和围栏等临时防护措施,且在吕某入店时未加以阻止,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其应承担20%赔偿责任。
综上,对吕某各项合理损失162985元,镇原县人民法院判决餐饮店业主刘某赔偿32597元,剩余部分由吕某自行负担。
该案宣判后,刘某不服并提起上诉,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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