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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车闯红灯被撞也要全陪?这起案件打破“谁弱谁有理”误区

2026-10-29 17:01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固有印象:机动车撞上自行车,骑车人受了伤,开车一方就得全额赔钱。事实真的是这样吗?近日,西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给出了清晰答案。

  2026年2月,赵某驾驶汽车在西固区某路段行驶。突然,自行车驾驶人李某无视红灯,径直横穿机动车道,避让不及之间,两车重重相撞,李某摔倒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第一时间勘查取证,出具事故认定书:李某闯红灯横穿道路,是引发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赵某驾车时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观察义务,未能及时避险,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受伤住院治疗后,李某盘算着自己在事故里受了伤,损失理应由机动车一方全部承担,于是向赵某提出赔偿要求,索赔各项损失6.2万元。可赵某觉得,明明是李某闯红灯违法在先,自己不该全额赔付,双方争执不下。由于赵某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于是李某一纸诉状将赵某和保险公司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到了审理阶段,核心争议摆在眼前:非机动车一方受伤,就一定能拿到全额赔偿吗?

  办案法官经审理查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可以作为划分责任的依据。法律对非机动车、行人给予倾斜保护,初衷是兼顾强弱风险差异,但倾斜保护不等于无底线兜底,更不等于可以无视自身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里,原告李某闯红灯横穿机动车道,是事故发生的主要诱因,自身过错明显,理应自担对应损失;被告赵某未尽安全观察义务,同样存在过错,需要承担与其过错匹配的赔偿责任,但损失不能全部转嫁到机动车驾驶人一方。

  最终,西固法院逐一核对了原告李某的索赔票据,对超出合理部分的营养费、误工费等进行了核减,并结合双方过错大小、事故成因等综合因素,依法确定被告赵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李某自行承担。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现实中,部分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总觉得“机动车有保险、撞了就得赔”,于是随意闯红灯、横穿马路,将自身安全和交通规则置于脑后,既打乱了正常通行秩序,也把自己置于危险境地。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大家,“弱势”不等于“无责”,受伤也不等于“全赔”。交通事故赔偿看过错、讲证据,法律不纵容“谁弱谁有理”,每一位交通参与者,都要为自己的交通违法行为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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