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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抵押权还能行使吗?

2026-10-14 10:34 来源: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这段看起来令人摸不到头脑的对话发生在2026年4月,对话双方是兰州某银行和一名抵押人王某。事情的来龙去脉还要从发生在十五年前的一起借款合同说起……

  2011年8月,兰州某银行与借款人张某,抵押人王某签订《个人借款/抵押担保合同》,约定银行向张某借款200万元,借期两年,王某以其位于兰州市西固区的住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后银行依约发放贷款,张某仅偿还了部分借款便再未履行还款义务,但银行方面不知出于何种原因,直到2022年才将债务人张某及抵押人王某起诉至西固法院。庭审中,两名被告当庭提出时效抗辩,西固法院以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了原告银行的诉讼请求。后银行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虽然案件已经尘埃落定,但银行却始终没有为抵押人王某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也没有返还抵押房屋的房产证,王某多次向银行索要,银行均以该笔借款尚未清偿,无法解除抵押为由予以拒绝,于是王某又于2026年7月将银行起诉至西固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银行辩称,其与借款人张某之间的债权虽然因超过诉讼时效而未能获得法院支持,但并不涉及抵押权部分。因该笔债权最终未能实现,故银行不能为抵押人王某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并返还房产证。

  案情介绍到这里,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已经明确,即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后是否影响抵押权行使。这里,我们先了解一下我国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最长权利保护期间为二十年。

  回到本案,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借款行为和抵押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办案法官结合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和当时的法律规定后认为,被告银行与案外人张某、原告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两审法院均以“兰州某银行的请求权因诉讼时效的经过及义务人的时效抗辩而失去诉讼保护”为由,驳回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案中,被告银行对原告王某名下房屋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而不受保护,故王某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请求涂销抵押权登记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支持。

  据此,西固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银行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办理涂销抵押权登记,并在办理完成后三日内将案涉抵押房屋所有权证返还原告王某。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依附于主债权存在,当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时,抵押权也随之丧失司法保护的基础,抵押权人继续持有抵押财产的相关证明、拒不办理抵押注销登记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西固法院借本案提醒广大抵押权人,应当及时在法定期间内积极行使自身权利,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自身合法权益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同时也提示各抵押人,若遇到抵押权因主债权超过诉讼时效丧失保护后,抵押权人仍拒不配合办理抵押注销、返还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诉讼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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