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协议非“缓兵之计”,司法拘留促权益兑现
执行和解是化解矛盾、高效兑现胜诉权益的重要途径,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履约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遵守。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部分被执行人将执行和解当作拖延手段、缓兵之计,长期拖欠款项损害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
9月11日,礼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和解后拒不履行的案件,通过惩戒震慑与释法疏导相结合,促使被执行人重新履约,矛盾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马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因赵某未能按期还款,马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阶段,经执行干警督促,赵某先行履行了部分款项。为高效化解矛盾、减轻双方负担,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欠款分期履行。可协议签署之后,赵某心存侥幸,消极拖延,没有依照和解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案件办理陷入僵局。

为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捍卫司法权威,法院依法对赵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拘留期间,执行干警持续开展法治教育,讲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在法律震慑和耐心劝导下,赵某幡然醒悟,主动筹措资金,履行案款10000元。结合赵某认错悔改、主动还款的实际情况,执行法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沟通。申请执行人马某予以谅解,双方就剩余欠款重新达成和解协议,这起波折的执行案件顺利办结,切实将当事人“纸上权益”兑现为“真金白银”。

执行和解协议具备法律约束力,不能当作拖延履行的“缓兵之计”。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约的,法院可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拒执刑事责任。诚信履约是每一名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切勿心存侥幸、漠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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