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用“责令到庭令” 力促纠纷实质化解
近日,安定区法院西巩驿法庭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因案件关键事实有待查明,法庭依法通知原告本人到庭接受询问;然而原告仅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本人未到庭,案件事实一时难以核实。
为查明案件事实、实质性化解矛盾,法庭依法向原告发出《责令到庭令》,责令其限期到庭。原告收到文书后,按期到庭参加审理。庭审中,法官围绕借款本金、利息、款项交付、还款情况等核心事实逐一核查,查清了案件全部事实。在此基础上,法官释法明理、耐心疏导,引导双方当事人理性协商,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当庭履行全部还款义务,该起民间借贷纠纷圆满化解,实现案结事了、定分止争。
用好程序手段,破解事实难查困境
针对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应诉意愿不强、借款事实与资金往来难以核实的现实难题,法庭依法用好责令到庭这一程序手段,引导当事人正确认识并履行应诉义务,推动其由消极回避转向配合查清事实。通过程序约束督促当事人到庭陈述,补齐证据短板,为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奠定坚实基础,也避免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作出不当裁判,守牢案件质量底线。
坚持调解优先,法理情融合化解矛盾
当事人到庭后,法庭并未就案办案、一判了之,而是充分发挥“枫桥经验”就地化解矛盾的优势。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讲清诉讼风险与裁判后果,耐心疏导对立情绪,引导双方理性协商,推动纠纷由“裁判结案”转向“履行结案”,让矛盾在法庭内真正化解。
注重实质解纷,力争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没有简单以判决方式结案,而是抓住当事人到庭的有利契机,促成被告当庭履行还款义务,一次性了结债权债务。这样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避免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徒增当事人诉累,真正实现矛盾就地化解,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民间借贷纠纷往往存在证据残缺、当事人应诉意愿不强等情况。审判实践中,要依法灵活运用诉讼程序工具,引导当事人切实履行应诉义务;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查清事实与多元调解结合起来,把程序公正与纠纷实质化解统一起来,尽可能促成当事人当庭履行,从源头减少衍生诉讼,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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