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衣柜退货破损遭拒收,谁来担责?
网络购物消费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当下热衷的消费方式,但由于网络购物虚拟性的特点,消费者无法随时掌握所购商品的实时状态。随着消费者对快递服务行业需求的增加,随之而来的快递服务领域的矛盾纠纷也迅速增加,该类案件的处理,既影响到快递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也涉及到消费者日常生活中的切身利益。那么,在网购商品退换的过程中,自己购买的商品在运输途中受损,该如何处理?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天水郡法庭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快递运输物品破损而导致的纠纷案件。
2022年10月,原告刘某某通过某网络购物平台购买了实木衣柜一套,该衣柜实际成交价格为4100元。原告收到货物后认为该衣柜材质与卖家宣传不符,并不属于实木衣柜,经与卖家及客服协商后确定由原告承担退货运费,并将该衣柜退回至卖家所在地江西某地,同时卖家特别说明“包装好退回”,客服特别备注“4100元在卖家确认收货后退回买家”。同月原告刘某某联系到被告A公司快递员周某某,双方协商后确定由被告A公司承运刘某某退货的衣柜,且双方协商后由快递员周某某向原告出具本次运输的快递单号,原告通过微信向快递员支付快递费用473.8元。2022年11月2日被告将衣柜运送至卖家所在地江西省某地,卖家对被告承运的衣柜验收后拒绝收货并作出说明:“货物在快递点外包装破损严重,拆开发现破损严重,板子多处开裂脱落,并且少件,退回的货物影响二次销售”。同日原告刘某某、被告公司负责人、快递员周某某等人建立微信群聊以协商解决案涉争议,但因双方沟通不畅及保险赔偿资料短缺等原因各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到庭后辩称因原告未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导致超出保险理赔时效,且原告拒绝打包才导致货物损毁。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向被告支付运费,被告实际承运原告退货的衣柜,原、被告之间成立事实上的运输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现原告已经按约支付了相关的运输费用,但被告将原告托运的衣柜运送至指定地点后,收货人以“外包装破损严重,拆开发现(内部)破损严重,板子多处开裂脱落,少件,影响二次销售”为由拒绝接收货物,且审理中被告对造成原告托运货物受损的事实认可无异议。反之,被告亦未举证证明该货物的损毁系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而造成。被告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综上,对于原告主张的货物损失4100元及运费473.8元应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因原告未提供货物价值证明导致超出保险理赔时效及原告拒绝打包导致货物损毁的意见,原告在事发后积极配合被告办理保险理赔事项,已将个人身份证件、购买记录、退货记录、售后协商记录等向被告及时提供,可以认定原告已经尽到一般消费者理性、谨慎的义务,案涉托运货物超出保险理赔时效并不能归责于原告。其次,被告作为专业的货物运输公司,其明知托运货物为易受损的衣柜,故应当对原告托运的货物采取更为安全、保险的包装措施,在原告拒绝承担托运货物的打包费用时,被告完全可以拒绝原告的该项承运请求,以避免货物毁损事件的发生,但被告仍接收原告的投递,故商品在邮寄过程中产生的运输风险亦应由其负担。第三,被告明确表示在托运前对案涉货物未进行包装完整性检查。故被告A公司应当承担货物损失及运费的不利后果。
【法官提醒】
消费者在选择网购运输的快递公司时,应当选择相对规范的快递公司,在投递物品前,详细填写快递单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重要物品或易损坏物品,及时进行保价。在邮寄贵重物品前,及时与收件人沟通,提醒收货方在核实物品无损坏后再确认取货。快递公司在揽收邮寄物品前,应当做好物品的完整性及安全包装的检查,同时对贵重物品,应当提醒消费者及时保价,从而降低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在货物损毁事件发生后,快递公司也应积极与消费者协商,在保险理赔时效内及时进行保险理赔,最大程度降低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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