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庭履行!让解纷“一次”到位
近日,秦州区法院民一庭受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郭某在为某商厦公司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经检查为肋骨骨折,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厘清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及赔偿主体,积极组织双方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双方情绪较大,不能理智考虑调解方案,但已对案件事实达成一致。本案中,某商厦公司已将案涉劳务交给有资质的某建筑劳务公司,并提交相应证据,故某商厦公司不承担责任,赔偿责任应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承担。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还了解到,某建筑劳务公司尚欠原告及案外人共3人1500元劳务费,如另案诉讼,势必会增加双方诉讼成本,故法官在向双方释法明理后,组织双方达成一致赔偿协议,由被告某劳务公司支付原告各项赔偿款共1万元(包含劳务费1500元),本纠纷一次处理完毕,原告不再就本纠纷向被告主张权利,且被告某建筑劳务公司当庭将赔偿款支付到位,本案以调解后原告撤诉结案。
本案中,承办法官秉持“一次解纷”办案理念,通过设身处地为双方当事人考虑,提供沟通渠道,依法审慎灵活司法,找寻双方利益平衡,最终使双方达成合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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