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说“不”!陇南成县法院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近日,成县法院化垭法庭在审理原告姚某与被告王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发出首份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
案情简要
原告姚某因合同纠纷,将被告王某诉至成县法院。王某在收到法院应诉材料后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裁判
承办法官经审查认为,本案基于《股权转让协议》与《债权转让协议》而引起的纠纷,争议实质是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其与张某、董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付款义务。由于本案被告王某与张某、董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未约定管辖法院及合同履行地,在本案原告姚某与张某、董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该笔股权转让费的货币接收方,其住所地成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故成县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原告姚某曾基于相同事实将王某诉至成县法院,王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后,成县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王某的管辖权异议。王某并未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该裁定已生效。前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受理后,被告王某在答辩期间又以同一理由向成县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该案向王某释明管辖权依据后,王某仍坚持书面申请管辖权异议,综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6条、第39条规定,认定被告王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权异议审查的范围,依法不予审查。
综上,成县法院对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并向其发出了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告知书,并通知其按开庭传票载明的时间、地点准时到庭参加诉讼。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虽赋予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的权利,其初衷是为了制约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管辖权的正确行使,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对异议进行审查。然而,实践中一些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程序而滥用管辖权异议,这不仅侵害被申请人的权利,浪费司法资源,一定程度上也损害司法公信力,已超越管辖权异议行使的界限和民事诉讼法中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初衷,对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行为,法院必当依法予以规制。
承办法官在此提醒:诚实信用既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务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合法行使诉讼权利,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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