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他人转移犯罪所得 一男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
明知他人在实施诈骗,仍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帮助他人接收、转移诈骗资金。近日,临夏县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2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李某为谋取利益,伙同他人,将其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提供给诈骗团伙,帮助其以取现的方式转移资金,累计取现7万元。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并退回违法所得2900元,赔偿了被害人损失3.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为其提供银行账户,帮忙取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属于自首,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等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要提高警惕,切勿贪图小利,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更不要为了获得所谓的高额“佣金”,帮助犯罪团伙转账洗钱,其结果害人害己,务必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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