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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2024-10-16 09:04 来源:甘谷法院

  近日,甘谷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放火罪案件,以放火罪判处被告人安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安某分别于2022年、2023年两次在甘谷县大像山镇两家纸火铺中实施放火行为,导致两家纸火铺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失。经西安交通大学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安某系精神障碍患者,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安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害人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安某赔偿损失。

  在案件审理阶段,承办法官对被告人及其监护人进行心理疏导、案件分析,让其对放火罪有大致的认识,并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被告人表示自己以后不再实施放火行为,被告人安某的监护人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赔礼道歉。后承办法官对被害人和被告人监护人开展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获得二位被害人的谅解。该案的民事部分得到圆满解决。

  庭审中,公诉机关基于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民事赔偿到位等情节,对被告人安某的量刑做出调整,并对被告人进行了心理教育,要求被告人监护人对被告人及时进行治疗,避免病情加深。最终,法院基于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有自首、认罪认罚、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等情节,遂判决被告人安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

  法官寄语

  并不是所有精神病人犯罪都不会追究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官提醒,家中有精神疾病患者的,一定要加强监督和约束,并及时送医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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