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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后又分手 孩子该何去何从?

2024-03-26 10:47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婚姻

  是男女共同生活最基本的结合方式

  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

  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同居”关系

  发生矛盾纠纷又该如何处理

  双方解除同居关系

  所生育子女的权益应该如何保护

  案情简介

  小芳(化名)辍学后外出打工,由于年龄尚小,找工作并不顺利。正当小芳陷入迷茫之际,比她年长几岁的小明(化名)向她伸出了援助之手,帮她解决了燃眉之急。在举目无亲的异乡,感受到突如其来的帮助和温暖,令小芳无比感激。

  经过半年的相处,两人互生情愫,不久开始同居。几个月后,女方怀孕,两人无比惊慌,冷静下来后决定奉子成婚。小芳家人虽然反对,但小芳态度坚决且木已成舟,无奈只能答应。因为小芳未达法定婚龄无法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只能顶着外界压力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了一起。很快,孩子出生。

  然而,两人的感情并未因孩子的出生而愈加浓厚,反而爆发了危机。两人常常因孩子的户口、抚养、家庭花销、饮食等问题发生争吵。渐渐地,两人之间没有了往日的甜言蜜语、你疼我爱,更多的是相互指责、谩骂和怀疑。枯燥、压抑的家庭生活让小芳身心俱疲,在孩子不到半岁时,就外出打工。

  后小芳提出分手,并主张孩子的抚养权,小明同意分手,但坚持孩子由自己抚养,并要求小芳支付抚养费。两人协商未果后,诉至法院。

  倾情调解

  该案涉及儿童权益保护,非常特殊和重要,承办人员明白只有严格贯彻司法为民、便民宗旨,公平公正高效处理,方不负人民期待和信赖。承办人员坚持调解优先、如我在诉司法理念,认真翻阅卷宗材料,及时与当事人沟通,全面掌握案情。

  经研判,该案的症结在于双方当事人均年龄尚小,心智不够成熟,也没有稳定工作和固定收入,虽主张孩子抚养权,但抚养能力欠缺。承办人员情、理、法结合,以一个长辈的身份耐心地给双方做思想工作,对双方的错误观念适当予以批评,引导双方多为孩子考虑,鼓励双方积极尽到为人父母的责任。积极与双方的家长沟通,充分掌握双方的家庭背景及经济状况,综合权衡由谁抚养孩子更为适宜。

  庭审当日,两人在视频中吵得不可开交,承办人员及时予以制止,组织双方有序表达意见,力劝双方互谅互让。承办人员从保障孩子的成长教育出发,结合法律规定、双方真实意愿及各自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供双方参考。经过一早上的艰难调解,双方终于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非婚生孩子由小明抚养,小芳每月支付一定数额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小明保证小芳可以适时探望陪伴孩子。至此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说法

  儿童的健康成长

  关乎家庭的幸福

  社会的稳定与国家的发展

  维护儿童合法权益

  是宪法和法律的内在要求

  是增进民生福祉的应有之义

  作为司法审判部门,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创新审判理念,寻求多方联动,加大宣传力度,妥善化解婚姻家庭矛盾,为维护儿童权益、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提供坚强的司法保障。作为父母在感情破裂各奔东西时,要切实考虑孩子的感受,充分照顾孩子的利益,不能因为离婚或分手而将父母的职责抛之脑后,为求自己解脱而致孩子身心遭受创伤。抚养孩子的一方要积极开导孩子,多一点陪伴和呵护,避免孩子陷入家庭破裂的阴影中。另一方要依法支付抚养费,积极探望孩子,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力,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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