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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种错地方,该由谁来担责?

2024-03-26 10:40 来源: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春种一粒粟,秋收万颗子。种子是农民的希望,也是人们生产生活的重要保障,但如果种子种错地方也会直接影响农民的收益,如果遇到这种情况,该由谁来担责?

  案情回顾

  原告马某听说有个大葱品种叫“某庆3号”,翠绿如玉,细长匀称,便想在自家种植这种大葱。马某偶然得知某种子公司在出售“某庆3号”的种子。2022年12月,马某便从被告某公司经营部购买了60罐种子,总价值12300元。种子下地育苗后,却没有按期发芽,导致无法栽种。后经某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鉴定,该经营部的种子发芽率为0%,导致马某的10亩农田无法栽种白葱,而且因过了季节导致其它的农作物也无法种植。2023年6月,原告马某遂将被告诉至靖远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多次组织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调查白葱的市场行情,勘察现场,走访当地种植户。经一、二审审理查明,某公司第二经营部提供的产品包装图片上并无适应种植区域内容,所提供的进(出)口审批表及农业种苗检疫审批单均显示种植地区为黑龙江省,且检疫审批单审批意见栏中注明,种苗限在本审批单指定地区集中种植,该经营部作为销售方对于种植条件的适应性,应负有更多的谨慎注意义务,并应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原告马某出现耕种问题,经当地农业部门组织对种子的发芽率进行了鉴定(检材由某公司第二经营部提供),经检测,种子发芽率为零,该出芽情况虽与马某的实际种植情况不符,但根据马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及农业部门的现场勘查情况,亦可证实某公司第二经营部出售的产品未能达到其产品包装上所承诺的发芽率要求,某公司第二经营部虽提供了其他农户种植情况的证据,但不足以证实马某的种植问题非系其产品质量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即“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或者因种子的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种子使用者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其他损失……”。最终法院判决,该经营部赔偿马某损失34300元。

  法官提醒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种子质量和安全关乎农民收入,轻者赔偿损失,重者将受到罚款、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在此提醒各位农民朋友:

  一是正规渠道购买种子。尽可能到有固定经营场所、证照齐全的正规经营门店购买,并保留好购买票据和种子外包装。

  二是注意识别正品包装。购买种子时,可以通过包装上的字体、排版、纯度等进行识别,对特别标注的字体应当重视。

  三是及时寻求帮助。一旦发现有购买的种子成活率不高,对种子的成长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及时向当地农业部门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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