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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酒后在餐厅下楼摔倒死亡,餐厅是否应担责

2024-03-25 08:57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30日下午16时许,杨某与其朋友共七人在某餐厅二楼用餐。傍晚18时许,杨某下楼时不慎摔倒。19时28分杨某同行人员联系私家车将其送至某医院。医院初诊记录中载明:患者陪行人员诉患者于1小时前从2楼坠落,致头部外伤,双眼青紫,意识不清,呕吐,遂来诊。某医院于19时32分向杨某家属下发危重病通知单。后杨某被其家人接到家中,于当晚死亡。

  2022年11月12日,杨某朋友共六人与杨某家属协商一致,签订承诺书,载明,“2022年10月30日,杨某与其朋友六人在某餐厅喝酒,在喝酒时段内杨某自行下楼不慎摔倒,后在某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为解决此事,杨某朋友共六人向杨某家属支付18万元,此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协议”,杨某朋友共六人在该承诺书上签字捺印,并向杨某家属支付18万元。杨某家属认为某餐厅对杨某的死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状诉到法院,请求处理。

  审理中查明,杨某单位已发放因杨某死亡需支付的丧葬费、抚恤金等费用。某餐厅楼梯上贴有“小心地滑、小心台阶”标识,楼梯台阶长约80㎝,台阶面宽20㎝,台阶高约24到30㎝不等。某餐厅厨房位于一楼,需通过楼梯向二楼传送餐食。

  争议焦点

  餐厅是否应为杨某的死亡承担责任?

  案件评析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在合理限度范围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包括是否按照足以避免危险发生、减少事故损害后果的谨慎注意来履行义务;是否充分保证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以达到防止危害发生的最终目的;是否具备应急措施与事后救护手段的防范设施,使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本案中,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交的某医院门诊病历、同行饮酒人员的承诺书等,可以证明杨某在某餐厅摔倒的事实。对被告餐厅认为无法证明杨某死亡系摔伤还是饮酒过量的意见,结合医院的门诊病历,杨某受伤均为头部骨折及损伤,从事故发生到送往医院时间较短,且被告并无相应的证据证明杨某因其他原因死亡,不能排除其死亡与摔伤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其意见不能成立。原告在明知自己饮酒的状态下,并未要求同行人员陪同下楼、或在其休息至酒醒后再行离开,其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饮酒后会产生的可能后果,故其摔倒主要系其自身原因所致,杨某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被告辩称餐厅地面都贴有“小心地滑、小心台阶”的警示标识,事后将杨某搀扶到凳子上,并帮忙叫其同行人员赶紧送往医院,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无需承担责任。但被告作为安全保障义务责任人,作为公共场所经营者,应知晓顾客在饮酒消费过程中可能存在醉酒的可能,也应清楚饮酒后会导致意识模糊和行为失控的状态,被告应具有比其他经营场所较高的注意义务。

  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经营的餐厅厨房在一楼,需向二楼传送餐食,会致使台阶存在油污,既而导致台阶湿滑的可能,且台阶高低不等,被告理应对就餐人员在饮酒情况下有更高的提醒义务,但事发时,被告放任饮酒状态下的杨某从楼梯下楼时摔倒,故可认定,被告未尽到其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根据民事损害赔偿填平原则,应对同行饮酒人员已赔付的18万元予以扣减。对被告认为的应扣减杨某单位发放的丧葬费、抚恤金等的意见,该费用系杨某单位因杨某死亡支付的法定费用,不应予以扣减,故杨某的损失应为598904.7元,综合全案情况酌定被告应承担杨某10%的经济损失,即59890.47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餐厅向杨某家属支付杨某10%的经济损失即59890.47元。

  某餐厅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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