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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成县法院巧用彩礼新规化解一起跨国婚约纠纷

2024-03-15 11:15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近日,成县法院民一庭严格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法律精神,坚持主动创稳,认真践行院党组提出的“3555”工作思路,高效调解了一起跨国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有力地捍卫了法律权威,充分保护了当事人的权益,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的良好效果。

  基本案情

  魏某与姚某在读大学期间相识,两人情投意合,很快走到了一起。大学毕业后,两人并未因时空的阻隔而劳燕分飞,反而感情更加深厚,并决定携手步入婚姻殿堂。2021年,两人在姚某老家举行订婚仪式。在亲朋好友的见证下,两人喜结良缘、互托终身。订婚仪式上魏某给予姚某彩礼20万元、三金及红包3万余元。订婚后,魏某回到老家工作,而姚某远赴韩国学习深造。一年后,姚某提出悔婚,魏某虽然心有不舍但明白强扭的瓜不甜,忍痛同意分手。分手后,两人对彩礼、三金返还争执不休,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魏某无奈之下将姚某及其父母诉至法院。

  依法调解

  该案受理之际,恰逢《规定》出台。为准确适用法律、公正化解诉争,承办法官第一时间学习《规定》条文,吃透《规定》的精神、出台背景及重要性。鉴于魏某身处外省、姚某更是远在国外,为提升办案效率、减轻当事人的诉累,承办法官提前研判案件、熟悉案情,积极与当事人电话沟通,了解当事人诉求,安抚当事人情绪。承办法官依据《民法典》及《规定》相关条款,结合两人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是否共同生活、彩礼及嫁妆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及各自风俗习惯等因素,制定切实可行的调解方案,并及时通知双方参考。庭审当日,魏某及其代理律师驱车近千公里来到法庭,姚某及其律师线上参加庭审。由于此事时间拖的太久,双方都想早点化解争议,调解意愿强烈,均同意法官提供的调解思路,但对彩礼返还数额及返还期限仍存在较大争议。承办人员秉着司法为民、便民的初衷,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劝解双方好聚好散、互谅互让。经过多轮斡旋,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的调解意见。姚某返还魏某彩礼16万元,当庭执行15万元,剩余1万元在一个月内执行到位,三金实物如数返还。至此,该案圆满解决,两人一别两宽,魏某如愿踏上归程,姚某则安心在国外深造。

  法官说法

  依据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如果该目的无法实现,接受彩礼方应当依法返还彩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魏某与姚某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且愿意解除婚约,姚某应将魏某所送的彩礼返还。考虑到魏某与姚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双方都是受害者,姚某返还彩礼的数额可适当减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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