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甘肃省法院发布十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中国甘肃网3月19日讯(西北角·中国甘肃网记者 刘姗)妇女儿童健康发展是家庭和谐,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3月19日,甘肃省政府新闻办召开“全省法院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发布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十件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让热点案件审判变成生动的“法治公开课”,充分发挥司法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切实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典型案例
1.杨某与某单位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15年,杨某被某单位录用,聘期三年。后杨某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为解决杨某等人社保问题,2017年10月1日起,某公司作为派遣单位与杨某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某公司派遣杨某至某单位。期间,杨某的工资、奖金、补助一直由某单位发放,某公司缴纳社保。2021年11月,因某单位岗位取消,发生劳动争议,杨某正处于孕期,各方协商未果,某单位未向杨某发放后续工资。杨某将某单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杨某与某单位自2015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单位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杨某支付工资36355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本案劳动争议发生时,杨某处于孕期,人民法院在充分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认了杨某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体现了法律对妇女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通过本案的审理,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用工、规范用工,保障妇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2.王某与潘某1、潘某2、潘某3抚养费纠纷案
——法检合力,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经法院判决准许潘某与王某离婚。婚生未成年子女潘某1、潘某2、潘某3,均由父亲潘某抚养,母亲王某每月分别承担三子女抚养费158.8元至三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年12月30日,王某向潘某微信转账3334.8元抚养费。后因三子女入学致生活开支增加,潘某一人无力承担,经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机关依法作出支持起诉决定书,三子女要求母亲王某每月增加抚养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王某自2023年6月起每月给付潘某1、潘某2、潘某3抚养费各500元,分别付至三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
【典型意义】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承担未成年子女必要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随着社会经济条件和子女对教育、医疗等方面需求的变化,可能引起先前确定的抚养费金额发生变化。本案人民法院结合未成年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因素,最终支持了增加抚养费的主张,法检两院各尽其责,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3.张某1、张某2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案
——以家庭教育令,督促父母履行监护职责
【基本案情】
2021年,人民法院判决张某1与张某2的父母张某与雷某离婚,张某1由母亲雷某抚养,张某2由父亲张某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判决生效后,张某既不履行抚养张某2的义务,也不承担张某1、张某2的抚养费用,二人均由母亲雷某抚养。张某长期在外务工,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未尽到抚养张某2的义务,不关心张某1、张某2的身心健康,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2023年1月,张某1、张某2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张某2抚养费,并发出家庭教育令:要求张某多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主动增进与孩子的沟通联系和情感交流,了解孩子的情感需求,定期陪护孩子,或者通过定期团聚、电话、书信、新媒介等联系方式,及时掌握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张某收到教育令后承诺,今后一定会承担起认真照顾孩子的职责,让孩子感受到来自父亲的关爱和温暖,促进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积极履行其应当承担的家庭抚养教育职责。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的施行,为人民法院参与引导当事人注重家庭、家教和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案中,人民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令,能够督促父母积极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强化监护意识,做好家庭教育,依法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关注未成年子女教育发展,主动发出家庭教育令,对离异父母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具有指引作用。
4.赵某与刘某人身安全保护令案
——人身安全保护令为家庭暴力筑起“隔离墙”
【基本案情】
赵某与刘某离婚后重新组合家庭,在婚后不到一年时间内,刘某因家庭琐事多次对赵某实施暴力。刘某因此被公机关行政拘留三次并处罚款,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但刘某仍不悔改,继续对赵某实施殴打、恐吓行为。2023年5月16日,赵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刘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近亲属等。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一、禁止刘某对赵某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刘某骚扰、跟踪、接触赵某及其相关近亲属;三、禁止刘某在赵某住所、工作地点或者经常出入的其他场所周围200米范围内活动。如刘某违反上述禁令,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提供了法律依据。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本案中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的申请,及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为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筑起隔离墙。
5.刘某与张某隐私权纠纷案
——对侵害妇女隐私权的不法行为零容忍
【案件情况】
刘某与张某系男女朋友关系,张某通过登录刘某视频号向刘某的亲友发送内容为添加刘某账号的微信信息,之后有多人在微信上添加了该微信账号为好友。后张某登录该账号,建立微信群,并将刘某的亲友拉入该群内。张某将其与刘某交往时拍摄的刘某私密、裸体照片等信息发送至该微信群内,散布刘某隐私,严重干扰了其正常生活。后刘某向某县公安局报案,某县公安局对张某以侵犯隐私权行政拘留10日。刘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责令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删除手机内的有关刘某私密照片及视频,停止传播,并向刘某赔礼道歉;二、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刘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典型意义】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第一款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时代背景下,隐私权被侵害的机率更高,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因此对隐私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本案中张某公开刘某隐私,严重干扰了刘某的生活,给其造成精神损害,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法院在判决张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外,并赔偿刘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体现了法律对侵犯妇女隐私权行为的零容忍。
6.妇女联合会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纠纷案
——父母虐待子女,妇联申请撤销监护权
【基本案情】
曹某与张某婚后生育长女张某1、张某2。由于曹某、张某长年外出务工,张某1、张某2由其爷爷奶奶照料。2022年10月15日以来,曹某未外出务工,便和二子女一起生活。10月24日,因生活琐事,曹某对二子女多次进行拳打脚踢,致严重后果,已涉嫌故意伤害罪。妇女联合会向法院申请撤销曹某作为张某1监护人资格。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撤销曹某作为张某1的监护人资格;二、指定张某为张某1的监护人。
【典型意义】
本案发生后,社会面影响较大,引起群众普遍关注。妇女联合会作为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社会群众组织,主动履行职责,以申请人的身份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撤销监护人资格之诉,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本案的发生,再次凸显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努力让未成年人在良好的家庭和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是监护人的责任,更是整个社会的责任。
7.王某与李某离婚纠纷案
——尊重未成年人意愿,保障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李某(男)婚后生育长子李某1、次子李某2。王某起诉与李某离婚,并要求抚养两个儿子,由李某承担抚养费。李某在国外务工,李某1、李某2随王某在学校附近租房居住生活。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一、准予王某与李某离婚;二、李某1、李某2由王某直接抚养,由李某每月承担李某1、李某2的抚养费各500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人确定是当事人争议较大的问题,孩子的健康成长不仅要考虑物质条件,更要考虑情感需求,法院在确定孩子抚养权时应尊重孩子本人意愿,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本案审理中,法院转变审判理念,突破一人一个孩子的传统判法,通过实地走访,了解孩子的生活情况和成长环境,听取、甄别、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判决两个孩子均由王某直接抚养,并通过疏导,增进两个孩子与其祖父母的感情,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落到实处。
8.王某与李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拒不配合亲子鉴定,法院推定确认亲子关系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王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2014年12月8日,王某发现自己怀孕,2015年4月29日,王某生育一女孩王某1。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王某1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李某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王某1与李某之间存在亲子关系。
【典型意义】
亲子关系作为人类社会关系中最基础的一环,对于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法律赋予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或者成年子女的合法权利,而我国法律并未规定可以强制亲子鉴定,如一方当事人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对方当事人拒绝配合亲子鉴定,则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证据规则予以推定,判决由拒不配合亲子鉴定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
9.张某与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新生儿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王某孕期在某医院建卡产检,各项检查基本正常,分娩前最后一次B超检查时间为2018年6月6日,提示脐带绕颈一周。2018年6月18日19时37分,王某入某医院妇产科待产,次日凌晨2时20分王某自然娩出胎儿。张某出生时羊水Ⅲ度粪染、脐带绕颈1周(紧),出生后口唇及全身苍白,无哭声,无呼吸,心率120次/分,四肢瘫软,新生儿Apgar评分1分钟2分。张某的病情经鉴定,为脑性瘫痪、非肢体瘫运动障碍(重度),并就张某康复费用一并予以了鉴定。张某的法定代理人诉至法院,请求某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50余万元。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张某3044310.99元。
【典型意义】
保护胎儿及孕妇的人身健康权利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儿童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多次委托鉴定,主动收集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确定因果关系,根据过错程度,确定由某医院承担医疗赔偿等费用90%的责任,维护了患儿的合法权益。
10.于某子女与赵某法定继承纠纷案
——践行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实质性化解家事纠纷
【基本案情】
于某1系于某与王某(已故)的婚生子女。于某与王某于2015年5月自愿协议离婚,于某与王某约定于某1随王某共同生活,位于某中小区的房屋归王某所有。于某再婚后,王某与赵某于2020年初结婚,2020年9月王某去世,其留有住房、股票、养老金、公积金、工资补助、抚恤金等。工资补助、抚恤金、养老金等均由赵某领取,王某的父母、兄弟及女儿与赵某矛盾尖锐,双方就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形成诉讼。
【裁判结果】
考虑到于某1即将上大学,需要学费,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为避免激化矛盾,采取多种调解方式,给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的释法明理,引导当事人换位思考,珍惜亲情,兼顾各方利益,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调解在解决民事争议的同时,能够更好的修补被争执所破坏的社会关系,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在继承案件中,往往牵扯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争议较大。为了切实解决当事人的现实困境,充分保护各方利益,尤其是子女成长的实际需求,人民法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多疏导、化纠纷的做法,不仅让一起矛盾尖锐的继承案件在法律范围内得以化解,更是让亲人之间的裂痕得以弥合,该案的顺利调解是新时代马锡五审判方式在家事纠纷中的能动实践,具有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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