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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网追逃后又自动投案,能否认定自首?

2024-01-15 09:41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8日,被告人马某、咸某预谋盗窃,5月9日,马某驾驶车辆载咸某窜至天水市秦州区,次日凌晨2时许,二被告人窜至秦州区一小区,马某在楼下望风,咸某持卡片开锁进入伏某家中,盗得黑色女士双肩包一个,包内有戒指一枚、彩色银质项链一条和现金200余元。

  案发后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8年5月31日将马某上网追逃,2019年4月马某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机关于2022年3月18日将咸某上网追逃,同年4月23日咸某联系民警表示要投案,4月24日民警在西安市某巷道将等候的咸某押解回天水市并刑事拘留,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争议焦点

  被告人马某、咸某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主动联系民警投案,其能否被认定自首?

  案件评析

  被告人马某、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流窜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作用地位相当,以共犯论处。被告人马某、咸某均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均系累犯,均应从重处罚。鉴于二被告人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能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从宽处罚。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二被告人共同退赔。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自首的认定需要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主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中马某、咸某在案发后逃跑,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马某主动投案,咸某主动联系民警表达投案意愿并在约定地点等候民警处警,二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应认定为自首。

  判决结果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咸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责令被告人马某、咸某共同退赔被害人伏某经济损失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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