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方违约,守约方未履行减损义务造成的损失应自行负担
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甲公司与被告乙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租赁甲公司所有的塔吊用于其工程施工,并约定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等权利义务。后甲公司在乙公司通知停用其塔吊时,因乙公司未按时支付其租赁费而将机械设备搁置于乙公司工地拒不拆除,该行为给双方均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失。
现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支付其机械设备退场前产生的全部租赁费,而乙公司则认为其已于2023年5月14日通知甲公司将塔吊停用并告知甲公司将其拆除退场,双方租赁关系已于当日解除,租赁费应计算至该日即止,之后再不应计算租赁费,且甲公司还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乙公司拒不拆除机械设备给其造成的损失。
庭审中,法官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耐心讲解,乙公司通知甲公司塔吊停用退场时,双方的租赁关系已解除,租赁费计算至当日止。甲公司应积极将机械设备拆除退场,对租赁费可采取其他合法手段催收,而不应将机械设备搁置于工地拒不拆除,最终给双方都造成损失,对其行为造成的扩大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且还应支付给对方即乙公司造成的损失。最终经法官组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
法官建议
法律规定的减损义务是为促进诚信、维护公平而给赔偿权利人赋予的一项义务,也是对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作为企业方,应加强法律意识,即使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己方还是要承担一定的减损义务,避免损失扩大,避免由自己来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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