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举行婚礼没有领证,彩礼能要回吗?
【基本案情】2020年7月,原告杨某与被告孙某经人介绍相识,2人相恋后于同年8月举行了婚礼,期间双方多次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孙某感觉婚姻生活无望,同年12月份回到娘家居住,公婆多次劝解孙某不愿意再回到婆家,短暂婚姻转眼走到尽头,于是杨某一家将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彩礼。案件受理后,张旭龙审判团队研判案情发现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商定了彩礼、三金及其他支出,举办婚礼前已交付被告,孙某辩称对彩礼予以认可,但约定三金、衣服未买到所答应数值,压箱钱也不认可。
【审理结果】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情绪异常激动,唇枪舌战互不相让,张旭龙法官通过耐心细致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给原被告释法析理,坚持婚姻案件“调解优先”的原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次日退还了原告彩礼及金手镯一个。
【典型意义】本案具有典型性,两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定共同生活,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时间、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有无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了返还比例。我们应该认识到,彩礼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但彩礼无法保障婚姻长久,而且民法典是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法官强调,彩礼案件宜疏不宜堵,我们要通过移风易俗等宣传从观念上解决问题,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了三种可返还情形: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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