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期间的转账可以认定为借款吗?
相识相恋
未婚同居
在一起时甜甜蜜蜜不分你我
然而爱情逝去后
曾经付出的钱款
是否可以讨回?
请看本期案例
原告小李(男)和被告小韩(女)相识于校园,2022年3月,双方确定情侣关系,不久后开始同居生活。期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等平台先后向被告多次转账共计3.7万余元。2023年3月,原告和被告分手。后原告向金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上述款项并承担利息。
庭审中,原告坚持认为其转给被告的钱款系被告借款,被告则否认借款事实,认为上述款项是二人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双方各执一词,争执不下。
金川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本案中,原告仅以微信、支付宝转账电子凭证主张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抗辩转账系两人恋爱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销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进一步举证证明其与被告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但原告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
男女恋爱期间经济往来频繁,财产关系较为复杂,增强法律意识有利于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恋爱同居关系基于信任未签署借款协议或书面借据等理由均不能作为双方之间的往来款就是借款的证据,更不能替代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起到证明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作用。若借款属实,请务必留存必要的借贷凭证,减少因恋爱关系结束引发的金钱纠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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