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物业服务存在瑕疵为由拒交物业费?
随着现代城镇化建设的发展,越来越多人住上了整洁明亮的楼房,物业服务公司随之成为为小区提供公共服务的必不可少的管家。由于我国城镇化发展时间较短,物业行业比较年轻,相关制度、规范及服务体系尚不成熟,导致生活中出现了物业公司和业主相爱相杀的诸多情形。
龚家湾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针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充分发挥诉前、诉中调解作用,以能动司法理念做实“抓前端,治未病”,促进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并牢记感受公平正义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着力提升物业纠纷案件审判的质量和实际效果,努力实现“裁判一案、化解一片”的目标。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兰州某物业公司因刘某拖欠五年物业费,诉至七里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刘某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2月,兰州某物业服务公司、刘某签订了《某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为每月每平方米1.8元,其他费用如水、电、气费等根据业主需要按实收取,乙方未按时支付费用,甲方有权进行催缴,乙方应按未缴金额日千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刘某按照约定支付了物业服务费,但自2018年1月1日起,不再支付物业费,计算至2022年12月31日,欠费金额为14048元。欠费期间,兰州某物业公司在刘某房屋门口张贴《物业费催缴通知书》予以催缴。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某小区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应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今后,原告应及时听取小区业主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回应业主的诉求,改进服务;小区业主亦应按时主动缴纳物业服务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共同促成小区良性发展,实现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的双赢。综上,依照相关法条规定,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兰州某物业公司支付2018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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