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因交通事故死亡,遗腹子能否得到扶养费赔偿?
孩子尚未出生,父亲却遭遇车祸离开人世,遗腹子的扶养费该如何索赔?近日,永昌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1年7月,薄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车内载乘陈某)与王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造成薄某、陈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薄某、王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陈某在事故中无过错,不负事故责任。2022年,陈某的孩子陈某某出生,陈某的父母、妻子、孩子共同作为原告将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案件审理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愿意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的损失,但认为陈某死亡时,陈某某尚未出生,原告主张的被扶养人(陈某某)的生活费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
原告亲属陈某死亡后出生的子女能否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
事故发生时,陈某的妻子已有孕在身,虽然胎儿尚在母体的时候并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但该能力在胎儿出生后即可具备,即遗腹子出生后可以依法享有独立的扶养费请求权。陈某某出生之后,陈某某父母负有现实的法定扶养义务,而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导致陈某某不能接受其父亲的扶养。因此,对于陈某某出生后索要的扶养费,法院依法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相应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等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条:
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
法官说法
所谓“遗腹子”,是指孩子还没有出生,父亲就因一些意外原因导致死亡,孩子出生后被称为“遗腹子”。遗腹子的生命生存权,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遗腹子与其他的法定继承人或者被扶养人相比,其失去父权的保护,缺少父爱,本就非常不幸,出生后的被扶养利益更应该受到“特殊保护”。遗腹子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的尊重,以及对于人类价值观念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的规定,体现出对人的全面和终极的关怀,我们重视对胎儿利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而该条中的“等”字意味着在更为广泛的范围内重视对胎儿权利的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已成为社会共识,折射出民法文化、法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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