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车“不翼而飞”,谁来担责?
2023年7月的一天早晨,邵某去开车时发现原本停在车位上的爱车“不翼而飞”,只在原地找到一张《取回车辆告知函》,车去哪了?邵某能否要求卖方退还车款?近日,崇信法院审结了这起车辆“失踪”案。
基本案情
邵某原系某汽配公司汽车喷漆工。2019年3月,双方结算后,商议以一辆东风日产牌小汽车作价12万元抵顶劳务费,由邵某补差价6.5万元。邵某取得车辆后,驾驶使用车辆4年多时间,期间购买保险、审验车辆一切正常。直至2023年7月某日,邵某发现车辆被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走,邵某向某汽配公司索要车款无果后,诉至我院。
庭审现场
邵某:某汽配公司在以车抵债时未告知车辆被抵押事实,致自己产生误判,现车辆已被开走,要求解除车辆买卖合同,并要求该公司返还购车款12万元。
某公司:在抵顶欠款时他们已告知邵某车辆被抵押的情况,车辆行驶证也有明确记载,邵某明知该车系抵押车辆仍然同意低价购买,法律风险应由邵某自己承担。
审理查明
邵某原在某汽配公司担任喷漆工。2019年3月,双方进行结算,某汽配公司无力支付邵某的劳务费,遂提出以车抵债,双方协议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一辆东风日产牌“二手车”抵顶劳务费,双方签订口头车辆抵顶协议。邵某补齐差价后,某汽配公司交付了车辆、车辆行驶证及车钥匙。2023年7月,该车被某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取回,并向邵某出示了《取回车辆告知函》,现邵某要求与某汽配公司解除合同并返还其购车款。
另查明,车辆行驶证记载该车所有人为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院依法驳回邵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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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出卖人应当保证交付买受人的标的物符合法定或约定的品质、价值和效用。从本质来说,这是一种违约责任。但当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瑕疵存在并且会影响其合同目的实现,其仍然愿意买受该标的物,则不受质量瑕疵担保义务的保护。
本案中,邵某在买车时,某汽配公司已向其交付了车辆行驶证,行驶证上明确记载车辆所有人为某融资租赁公司,邵某明知该车为抵押车辆,但仍坚持以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未尽到作为购买方的谨慎义务,车辆自交付之日起,车辆损毁、灭失风险转移至邵某,现车辆被其所有人收回,邵某要求某汽配公司返还车款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法官提醒
贪小便宜吃大亏,明知是抵押车辆还购买,车辆被所有人取回,风险自担!
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中,二手车的所有权、抵押权、占有使用权存在错位是交易常态,交易双方明知该常态,但又往往会因二手车价格低于市场价,对可能存在抵押等瑕疵情形抱有侥幸心理,最终引发矛盾纠纷。若市民购买二手车应通过正规渠道,慎重检查车辆手续是否齐全,认真看清购车合同条款,购买后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确保汽车交易合法合规。若明知系抵押车仍购买时,建议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车辆被抵押权人取回时违约责任问题,避免车财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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