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柴油泄露腐蚀路面,责任单位应当赔偿

2023-10-10 09:28 来源:崆峒区人民法院

  案情

  2021年8月7日,兰某驾驶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平华一级公路由平凉驶往华亭市途中,行使至红桥线K43+450m处,与同方向马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尾部相撞,致案涉道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兰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1年8月19日,平华公路建设运营公司向平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报案。行政执法队立案调查,确认本次事故造成损坏钢筋混凝土防护墙11米、防眩设施30块、(柴油)腐蚀路面2段:1.长度60米、宽度9米;2.长度27米、宽度1.5米、标线38.4㎡)、标线38.4㎡的事实。并依据《甘肃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正式批准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397〕号),计算损坏公路设施赔偿费共计128067.75元。同年9月15日,行政执法队向肇事车辆所有人马某送达了《公路赔偿通知书》,责令其缴纳公路路产损坏赔偿费128067.75元。但马某未予赔偿。平华公路建设运营公司依法向崆峒区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

  崆峒区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有关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本案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即向平凉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报案,该行政执法队立案后,进行了现场勘验检查,并制作了勘验检查笔录,之后根据《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对本案案涉路产损失作出认定。该认定客观真实,可以参照确定公路设施被损坏的金额。故判决责任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付平华公路建设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路产损坏修复费用93105.2元。

  赔偿责任人认为平华公路建设运营公司主张的是重新翻修路面的金额,但事故发生后事故路面由养护单位清洗处理,并未翻修,故不应赔偿该笔预期损失。遂向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平凉中院审理后认为:《甘肃省公路路产损坏赔偿收费标准》中并未区分路面清洗与翻修,只要柴油等泄露腐蚀路面就应按照此标准计算赔偿金额。故对责任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维持了一审判决。

  二审判决后,责任人已全额履行了判决给付内容。

  法官说法

  上述案件中,当事人因车辆肇事导致柴油泄漏,污染公路路面,属于破坏公路路产行为。无论汽油或柴油撒漏公路路面造成公路污染,主要存在以下危害:一是油污染沥青路面,严重威胁行车安全。车辆使用的柴油、汽油、润滑油洒落沥青路面,造成路面打滑,影响交通安全。二是油污染路面,破坏沥青度。汽油、柴油和各种润滑油洒向沥青路面,会造成沥青溶化,轻者影响沥青路面使用寿命,重者造成路面松散,影响行车安全。养护单位暂时采取了清洗路面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只治标不治本。柴油一旦洒落到路面,损害就已造成,必然缩短该段路面的使用寿命。故责任人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染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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