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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 男子被判刑

2023-10-09 09:38 来源:陇南成县法院

  “现在开庭……”伴随着响亮的法槌声响起,成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某某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16日,被告人马某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网络违法犯罪,并向对方提供刷脸验证、取现等服务,用于帮助转移网络违法犯罪赃款。被告人马某某又按照上家要求,将银行卡内的29500元取现并交给上家,其中包括被害人黄某、管某被骗的钱共计18555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明知涉案资金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帮助他人将犯罪所得从银行账户中取现,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马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提醒:

  不要将自己的银行卡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手机号码等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更不能帮助犯罪分子转移犯罪所得,否则会因一时疏忽或贪图便宜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法官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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