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挪用资金为已用被判一年十个月
近日,成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并当庭宣判,以挪用资金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表示服判不上诉。
案情简介: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8月至2021年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利用其职务之便,擅自将公司账户上的资金转入其个人账户,转账金额合计2009952元,期间陈某某又分多次向公司转回资金共计1113754元,截止案发时,尚有896198元未还。

庭审过程:
庭审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围绕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和量刑等充分发表了控辩意见,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的行为懊悔不已。
法官寄语:
在工作中踏实本分,通过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尽职尽责方是正道,切不可滥用权力,利用职权谋求非法利益,否则终将受到法律制裁。企业也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内部管理机制,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素养,严格资金规范化管理,从源头上查漏补缺,筑牢内部犯罪的防线。
法官普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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