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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和离婚经济补偿的认定

22-12-12 11:36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案情简介】

  原告与被告于1997年举行婚礼后开始共同生活,1998年12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双方生育五个子女。2013年原告无故离家出走,期间原告没有与任何人联系,也没有支付过孩子的抚养费,直至2019年原告才通过微信与孩子取得联系。2020年6月17日,原告从外地返回老家单独居住。2020年7月9日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基于对婚生子权益保护,且原被告双方有协商和好的可能,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

  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没有得到改善,继续分居生活至今。2022年1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两个未成年孩子由其直接抚养,被告则承担一定的抚养费。

  审理中,被告明确表示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还是没有联系,也没有共同生活,其一个人带5个孩子也比较困难,故要求原告支付其2013年离家出走之后孩子的抚养费及独自抚养孩子的经济补偿共计234000元,两个未成年孩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如果原告满足被告的要求,被告就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

  【争议焦点】

  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但双方在子女抚养费及经济补偿款的数额方面存在争议。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原告与被告所生未成年女儿、儿子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自2022年3月起每月负担两个孩子抚养费各300元,至两个孩子年满18周岁且具有独立生活能力时止;三、各自衣物用品归各自所有;原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款3万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

  【案件评析】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在共同生活中生育了五个子女,期间没有产生大的矛盾或纠纷,但2013年原告无故离家出走,此后不与任何人联系,也没有承担过孩子的抚养费用,原告具有严重过错。原告与被告所生的五名子女中,长女、次女、三女现均已成年且在接受大学教育,四女出生于2006年6月24日,儿子出生于2008年4月9日。

  2020年原告从外地返回天水并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希望双方多为孩子考虑,协商解决问题,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诉请。但之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继续分居生活已超过一年。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离婚,依法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考虑到自2013年后两个未成年孩子一直是由被告独立抚育,原告则长期没有尽到母亲的抚养义务,故由被告直接抚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原告应当承担一定的抚养费。被告要求原告支付的234000元,其中除两个未成年孩子今后的抚养费外,剩余部分实际是被告因自己长期独立抚育5名子女而向原告要求的经济补偿,对此法院酌情部分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普遍存在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为家庭做出了牺牲。在《民法典》实施以前,对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没有明确的救济手段。《民法典》实施后,明确规定在离婚时,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该规定对家庭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更加公平,同时保障了家庭婚姻类案件的妥善处理,亦有利于人们日常生活的正常进行、社会的安定及伦理道德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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