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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以签订合同形式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定性

22-11-23 15:50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基本案情】

  2018年,被告人何某得知时任某产业园副主任的刘某参与该产业园工程项目,后在交往过程中由刘某介绍何某女友的哥哥张某到产业园工程中平整场地。因张某没有机械设备,何某便联系承揽建筑工程且有机械设备的李某,让李某的机械设备进驻工地,并给李某展示工地图纸,取得李某信任。何某在没有与产业园项目建筑方签订承包工程合同的情况下,对李某谎称自己有该产业园工程暂定3000万元的土石方回填、拉运工程。

  2019年2月何某与李某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甲方何某将产业园工程的土方回填、拉运工程委托给乙方李某劳务施工,工程造价3000万元,乙方在协议签订后给甲方缴纳合同履约保证金150万元。2019年3月,李某给何某转账150万元,何某将该款用于买车、偿还个人欠款、给女友购物等。2019年7月产业园项目工程开工,工作人员要求李某将机械设备撤离,此时何某向李某承认自己没有和该项目建筑方签订任何工程承包合同。李某发觉被骗要求何某返还150万元。截止案发前,何某仅退还被害人李某68.6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一、被告人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二、责令被告人何某退赔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81.4万元。

  被告人何某上诉后,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该案构成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案例分析】

  庭审中被告人与辩护人均辩称,在合同签订之前,产业园区及园区工程项目真实存在,何某不存在虚构事实的情况,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经查,何某虚构自己获取涉案工程承包资质的事实,给被害人李某展示从他人处获得的工程图纸,提前让被害人机械设备进驻工地,制造工程即将开工假象,从而获取被害人信任。被害人基于何某已取得该工程承包资质的错误认识,与何某签订分包协议,以支付合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处分自己的财物。何某明知该合同没有履行基础,分包工程没有施工的可能性,收取该笔款项后用于个人挥霍,足以证实何某事先已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签署合同系何某诈骗犯罪的一个环节。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得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该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所以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被告人何某构成诈骗罪。

  【法官提醒】

  法官提醒,近年来犯罪分子通过花样繁多的手段实施诈骗的情况时有发生,大家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增强自身风险防范意识,防止受骗上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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