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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4名90后“老赖”线索!举报有奖励!还有他们

22-09-13 17:25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永红与石宝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石宝宝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石宝宝,男,汉族,1991年9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芦家湾乡庙儿掌村庙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109154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石宝宝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石宝宝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石宝宝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2662.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李喜琴、王翠琴与宋小策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宋小策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宋小策,男,汉族,1993年3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杨旗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3030113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宋小策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宋小策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宋小策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11362.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长洋与王晓利、刘凤英借款合同纠纷、漫小峰与王晓利、刘凤英追偿权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王晓利、刘凤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二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凤英,男,蒙古族,1981年2月10日出生,原环县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身份证号:152322198102102637。

  被执行人王晓利,女,汉族,1982年5月14日出生,原环县义恒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工,环县环城镇红星村鄂家湾队人。身份证号:62282219820514006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晓利、刘凤英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晓利、刘凤英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晓利、刘凤英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22268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义祥与王重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重宁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义祥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重宁,男,汉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车道镇王西掌村王西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11245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重宁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重宁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4972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天达五金销售部与徐拴红买卖合同纠纷、陈建军与徐拴红买卖合同纠纷两案中,被执行人徐拴红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二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拴红,男,汉族,1973年4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肖金镇王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011973042604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拴红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拴红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拴红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66497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1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与杨敏、朱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敏、朱鹏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自愿提出执行悬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敏,女,汉族,1995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张滩滩村杨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09180025。

  被执行人朱鹏,男,汉族,1996年11月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贾驿村虎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6110841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敏、朱鹏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敏、朱鹏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敏、朱鹏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8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643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2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何秀丽与刘全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全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何秀丽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全有,男,汉族,1978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龙柏山村刘吊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80239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全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全有实施拘留的,给予3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全有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10343.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2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殿峰与刘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殿峰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勇,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环县罗山川乡龙柏山村杜家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0011639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勇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379.00元。

  举报电话:0934-5926676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2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恒义商务宾馆与冯杰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恒义商务宾馆向本院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冯杰,男,汉族,1996年10月10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纸房村水泉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9610100417。

  担保人巢娜娜,女,汉族,1995年9月1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塬村人,农民,住庆城县马岭镇纸房村。身份证号:62102219950910152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冯杰藏匿、转移财产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合计为人民币8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22323     19996265110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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