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执行动态

最高奖励超过1万!举报这些“老赖”,共建社会诚信体系

22-09-06 10:38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甘守忠、屈宝成、袁玉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守忠、屈宝成、袁玉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环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甘守忠,男,汉族,1973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陈汤塬行政村王崾岘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7312250019。

  被执行人:屈宝成,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行政村李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6908161311。

  被执行人:袁玉琴,女,汉族,1968年3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宋家塬行政村李旗沟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证号:62282219680304138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甘守忠、屈宝成、袁玉琴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甘守忠、屈宝成、袁玉琴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甘守忠、屈宝成、袁玉琴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571192.13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宗武与胡宝军、魏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胡宝军、魏彩霞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郑宗武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胡宝军,男,汉族,1976年1月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马家河村拐原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1011516。

  被执行人:魏彩霞,女,汉族,1976年6月2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马家河村拐原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60628154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胡宝军、魏彩霞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胡宝军、魏彩霞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胡宝军、魏彩霞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025.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徐瑞玲与王妮、孙银池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妮、孙银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徐瑞玲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孙银池,男,汉族,1987年3月10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现住环县环城镇老城街2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3100039。

  被执行人:王妮,女,汉族,1987年2月28日出生,环县环城镇人,现住环县环城镇老城街27号,身份证号:62282219870228104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妮、孙银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妮、孙银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妮、孙银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0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广军与魏海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海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王广军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海发,男,汉族,1987年3月30日出生,环县曲子镇人,农民,住马家河行政村白马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7033015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海发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海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尚宪文与魏希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魏希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汤海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魏希杰,男,汉族,1974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许家河村油坊塬队人,职业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4020415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魏希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魏希杰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魏希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85043.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胡建荣与杨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胡建荣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帆,男,1980年2月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曲子镇孟家寨村杨旗队人,农民,住本村。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80020913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帆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帆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帆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8826.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汤海霞与杨乔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杨乔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汤海霞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杨乔乔,男,汉族,1993年2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刘旗村新庄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9302111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杨乔乔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杨乔乔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杨乔乔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77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万婷与张亚楠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亚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万婷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亚楠,男,汉族,1990年12月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曲子镇五里桥村桥子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20513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亚楠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亚楠实施拘留的,给予2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亚楠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40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谢菲与张志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志锋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谢菲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志锋,男,197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曲子镇金村寺行政村金村寺队人,农民,住本队。公民身份号码:62282219741119153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志锋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志锋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志锋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合计:1740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4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立权与张壮壮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壮壮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张立权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壮壮,男,汉族,1994年1月25日出生,环县曲子镇孟家寨村孟家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4012513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壮壮实施拘留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壮壮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65688.5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45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秀梅与郑永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郑永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申请人任秀梅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郑永勇,男,汉族,1984年1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曲子镇高李湾村马塬小组人,农民,现住环江花园E区4号楼40412室。身份证号:62282219840120135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郑永勇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郑永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2%予以奖励。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050.00元。

  举报电话:0934-4465311,199962670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中国甘肃网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中国甘肃网”。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