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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法院发布悬赏公告:举报他们,有奖励

22-03-25 08:51 来源:环县人民法院 编辑:靳佩佩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黄建龙与许仲峰合伙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仲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许仲峰,男,汉族,1982年1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曹家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20103375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许仲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许仲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956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廷满与苏秉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苏秉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苏秉涛,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大天子村苏后沟队人,农民,现住环县甜水镇街道农贸市场。身份证号:622822197007113114。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苏秉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苏秉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苏秉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37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程秀梅与马吉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吉祥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吉祥,男,汉族,1983年6月1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秦团庄村杨掌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3061531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吉祥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吉祥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吉祥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耿振华与王清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清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清君,男,汉族,1969年3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潘家掌村牛井台队人,农民,住环县环城镇南关社区东台路8号。身份证号:6228221969032027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清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清君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清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5847.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郑建成与乔丙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乔丙龙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乔丙龙,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万家湾村万湾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6803022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乔丙龙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乔丙龙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乔丙龙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5943.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6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刘小梅与刘文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文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文有,男,汉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纸房村杨塬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119860815045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文有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文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815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杨丽丽与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5年5月3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秦团庄乡白塬畔村张桥队人,农民,住本队。身份证号:6228221985053031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伟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伟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伟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62808.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辛东锋与董国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董国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董国安,男,汉族,1995年3月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郜庄村代洼子队人,环县佳沃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理,住环县富润小康家苑。身份证号:62282219950303271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董国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董国安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董国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656.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赵焕焕与陈文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文轩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文轩,男,汉族,1993年2月26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马岭镇马岭村后湾组人,农民,现租住环县曲子镇街道。身份证号:62282119930226045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文轩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文轩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文轩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025.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宝银与贾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贾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贾斌,男,汉族,1990年5月2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贾前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52327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贾斌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贾斌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贾斌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839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慕佳与曹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玉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曹玉明,男,汉族,1981年1月9日出生,甘肃省庆城县玄马镇玄马村延庆自然村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11981010912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曹玉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曹玉明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曹玉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500.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梁讨林与徐玺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徐玺云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徐玺云,男,汉族,1985年11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郝东掌村王崾岘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111627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徐玺云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徐玺云实施拘留的,给予1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徐玺云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252.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2)甘1022执悬7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崔文权与张小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小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张小明(曾用名张志亮),男,汉族,1976年6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耿湾乡张台村红泥湾队人,环县机关事务管理所雇佣司机,住环县环城镇环江花园E区4单元801室。身份证号:622822197606022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小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小明实施拘留的,给予2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小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0424.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方式:举报电话0934-4427902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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