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被判刑,玉门法院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2020年11月11日,玉门市法院公开宣判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案,被告人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杨某某是甘肃省临洮县的一名小工头,2016年9月,杨某某以瓜州县某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义承建国道312 线某段工程,并雇佣甘南籍务工人员杨某平等9人进行施工(其中有包括杨某平在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2人),工程结束后发包方向杨某某结清了所有工程款,但杨某某只付给杨某平等人59600元工资,欠122400 元一直未支付。2019年8月,经玉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杨某某限期整改后,杨某某仍未在规定的时间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年9月、12月,杨某某仅陆续向杨某平等人支付工资50000元,但还是拖欠72400元一直推托不付。
案件受理后,法院多次责令杨某某先行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杨某某也多次口头承诺支付但就是不见履行。为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玉门市法院决定对杨某某予以逮捕,同时通知杨某平等人提起民事诉讼。杨某某被逮捕后,其家属主动联系,表示愿意支付杨某某拖欠的工资。2020年11月10日,杨某平诉杨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案调解结案,杨某某付清了拖欠的全部工资,并赔偿杨某平等人的经济损失3000元,同时承担诉讼费用。
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杨某某因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经玉门市法院审理认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而获刑。

恶意欠薪背后牵动着众多农民工家庭,薪水很可能就是维系他们生活的生命线,切实发挥对恶意欠薪行为的刑事威慑作用,是人民法院肩负的重要使命和职责。玉门法院扎实做好“六稳六保”工作,不断推出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效措施,开辟农民工维权“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将继续为实现公平正义,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提供更有力的司法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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