肃州区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恶势力犯罪团伙案件
11月10日上午,肃州区人民法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等5人涉嫌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一案,50余名群众旁听了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被告人李某在肃州区西关路3号院前15号门店注册成立酒泉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并以该公司为据点,招揽张某、刘某、李某某、汪某某等社会闲散人员充当其员工在肃州区非法从事现金贷款业务,向他人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被告人李某等5人以被害人逾期未及时还款为由,虚增欠款债务,采取辱骂、威胁、殴打、拘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财物,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正常法治环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李某为纠集、策划、指挥者,被告人张某、刘某、李某某、汪某某为具体执行者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从事非法高利放贷、催收还款索息过程中,多次对欠债者实施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犯罪活动,应以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等5人刑事责任。
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由于案情相对复杂,法庭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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