静宁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梁某某等人涉嫌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案
11月10日,静宁县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某某等8人敲诈勒索、侵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庭审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司法行政机关有关领导参与旁听。
静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在富勤易贷信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平凉分公司任职期间,以车主贷款逾期为由,在未通知车主的情况下指使被告人丁某某、孙某某等4人使用备用钥匙将抵押车辆私自开走藏匿,事后指使被告人刘某某等联系车主,要求支付本息、违约金或强制结清剩余贷款,并以贷款逾期后车辆被总公司拖走为由向车主索要未实际产生的高额拖车费,要挟车主如不支付便将车辆变卖,形成了以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丁某某等6人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为攫取经济利益,先后在平凉市崆峒区、静宁县、庄浪县等地实施敲诈勒索犯罪35起,涉案金额322451元;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梁某某、刘某某未经车主同意或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非经法定程序办理车辆抵押解除手续,私自将扣押车辆通过二手车市场转卖,代还部分结清款后将余款或将全部变卖款非法占有,实施侵占犯罪20起,侵占金额593172元。另外,2017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梁某某花费3000余元从他人处购买假《机动车登记证书》14本,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
该案受理后,合议庭严格执行办案期限,按照最高院“三项规程”要求,于11月3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就案件管辖、回避、非法证据排除、举证质证方式等程序性事项交换了意见。庭审中,合议庭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展开调查,在保护被告人诉权的前提下查明犯罪事实,实现庭审的实质化。
今年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胜之年,专项斗争已进入对黑恶势力的清剿阶段、案件清结的决战阶段、行业整治的深化阶段、常治长效的谋划阶段,该案的公开审理,彰显了静宁县法院深入推进“六清”行动,加大案件清结力度,严惩黑恶犯罪的坚定决心,有力震慑了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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