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婚生亦或非婚生,父母均应承担抚养义务
裁判要旨
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与婚生子享有同样的权利,亲生父母均对其具有抚养义务,负担一定的抚养费用。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5岁的女青年底某与22岁的男青年冷某经自由恋爱后开始了同居生活。2019年2月,因感情问题发生争吵后,怀孕的底某独自返回河南老家并于同年6月生育一女,取名底某某。2019年6月30日,底某与冷某取得联系,要求冷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对于底某提出的要求,冷某声称该女并非自己的亲生女,并拉黑了与底某所有的联系方式。因经济能力有限,无力独自抚养孩子,底某遂将冷某起诉至陇西县人民法院,要求冷某每月支付底某某的抚养费1500元,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同时,底某还要求冷某承担因生育底某某产生的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
法庭裁判
审理中,冷某缺席未到庭。经法庭通过微信询问,冷某表示,其承认与底某同居生育的孩子底某某,但就抚养费事宜,冷某声称,如果底某愿意将孩子交由他抚养,他将独自承担孩子的抚养,不要求底某支付任何费用,否则自己也没钱,不会承担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底某某系底某与冷某同居生活期间所生育的非婚生子女,按照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依法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负担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时为止。因底某某目前不足两岁,应由其母亲底某亲自抚养。因此,作为底某某的生父,冷某应当负担底某某的抚养费。因冷某系农村居民,根据甘肃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结合冷某的实际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和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判决冷某每年定期支付底某某一定抚养费,直至底某某年满18周岁时止。
另外,因底某未能提交相关医疗费用票据,因此对其要求冷某支付5000元生育孩子的医疗费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作出后,底某、冷某均未上诉。
法规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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