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传票到底有多重要,听听法官怎么说
司法实践中,部分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往往在收到法院传票后,便随手一扔、抛之脑后,对传票内容也是不屑一顾,因此错过了法院传唤时间,不能按时到庭参加案件审理,导致产生不利后果全部由自己承担。近期,环县法院木钵人民法庭就屡屡发生当事人不按传票传唤时间到庭,造成缺席审理、按自动撤诉等不利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的案例,事后当事人反而大闹公堂,斥责法律不公。那么法院签发的传票到底有多重要,不按照传票时间到庭会产生哪些不利后果,法院这样处理是否合法,下面就听听法官说法吧。
什么是法院传票,它的内容和作用是什么呢?
法院传票是指法院统一制作,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的要求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到庭参加案件审理的文件,是传唤与案件有关人员到案的书面凭证。传票一般记载的内容有案件的基本信息(包括案号、案由)、被传唤人姓名及住址、传唤事由、应到时间和处所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和其它应当注意的事项,传票须加盖人民法院公章才能发生效力。法院传票的直接功能和作用就是依法传唤案件当事人到庭参加案件审理。
法院传票都是怎么送达的?法院传票你收对了吗?
1、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也就是说,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也可以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直接传唤当事人,只要能够确认或者有证据证实当事人已经收到,法院即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传票时,送达人依法将传票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3、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传票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传票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
5、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传票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转交送达有三种情况:(1)受送人是军人,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2)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和劳动改造单位转交;(3)受送达人正在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6、公告送达,是指法院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传票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经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别提醒:法院通过电话、微信、短信传唤当事人到庭,也具有法律依据,与传票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在收到法院电话传唤或短信传唤后,也要按时到庭参加审理。
拒收法院传票或者收到法院传票后不按时参加诉讼的后果是什么?
现实中往往由于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抵触情绪较为大而拒绝签收传票、签收传票后忘记开庭时间、无故不出庭参加审理、拖延审理扰乱诉讼秩序等情况,如果当事人拒绝签收法院传票,那么法院将会采取上述送达方式,通过留置、委托、邮寄、转交、公告以及电话、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上述方式送达后,传票同样产生法律效力,如果被传唤人不按时到庭参加审理,那么可能面临如下后果:
1、拘传。拘传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情况下强制被告到庭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针对的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诉讼标的为赡养、抚育、扶养的案件中,原被告之间具有一定亲属关系,适宜调解,如果被告不到庭就不利于案件调解进行和合理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0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规定表明,只有对必须到庭的被告,才可以适用拘传。在程序上,被拘传被告必须是通过了两次传票的传唤,也就是说,在采取拘传之前,法院必须发两次传票。正当理由是指不可抗力的事由或事实使被告无法预见和难以自行克服困难,只有没有这些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才可以拘传。
2、缺席审理。缺席审理是人民法院仅在一方当事人参与陈述与辩论,并对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对争议案件作出的判决。由于一方当事人不到庭就无法参与庭审质证、陈述与辩论等诉讼活动,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缺席审理会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产生极大的不利后果,实际是对未到庭一方当事人的惩罚。缺席判决与对席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诉法规定,缺席判决有下列几种情形:
(1)《民事诉讼法》129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只能对反诉作出判决,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一并作出缺席判决。因为本诉部分,法院应当按撤诉处理,但由于被告提出反诉后,本诉原告成为反诉的被告,因此,法院可以针对反诉被告不到庭的行为依法缺席判决。
(2)《民事诉讼法》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如属原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如属被告方,可以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缺席判决。”
(4)《民事诉讼法》131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5)在借贷纠纷案件中,债权人起诉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公告送达并传唤债务人应诉。公告期届满,债务人仍然不应诉,借贷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做出缺席判决。在审理中债务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贷关系明确的,可以缺席判决。
3、原告经法院合法传唤不到庭,按撤诉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43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原告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法院将会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视为原告未提起过诉讼,案件终止审理。所谓无正当理由是指原告拒不到庭没有合理的原因。那么何为正当理由呢?一般来讲正当理由包括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两种。其中自然原因包括: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暴雨暴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原告按时到庭的;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人为原因包括: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因审判人员疏忽导致原告不知情,如传票上被传唤人、开庭时间或地点出现笔误,传票未实际送交被传唤人或其他有权收件的人等。那么对于原告以记错或忘记开庭时间、上班忙没有时间、交通堵塞或与其他法院开庭时间相冲突等为由而不到庭的,则不能认定为正当理由。因此而造成按撤诉处理后,原告欲通过诉讼解决问题,则需再次缴纳诉讼费用后,重新立案。
法院提示
显而易见,无论对于原告还是被告,如果在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故不到庭,均会产生不利后果,法官在这里告诫大家,法律并非儿戏,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不容任何亵渎和挑战,知法守法才能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身权益,破坏诉讼秩序必将自食其果。同时提醒大家,在收到法院传票后,如不能按时到庭,要提前与办案人员及时协调沟通,告知不能到庭的原因,否则法院审理案件将“过时不候”,一切不利后果须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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