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网络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牟取暴利?法院:坚决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
近日,宁县法院宣判一起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案,对被告人汪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唐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万元,两人违法所得均依法追缴并上缴国库。
2018年3月,被告人汪某某在一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散布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其通过咨询,发现倒卖他人银行卡信息可以牟利,于是通过QQ、微信群寻找上、下线。汪某某以博彩走账为由,每张300元至400元的价格从他人手中购买银行卡信息,并要求卖卡人在办理银行卡的同时办理U盾,开通网银、设置取款密码、网银登陆密码、绑定手机卡,然后汪某某将买到的银行卡信息通过顺丰快递,以“马成”、“赵海”等虚假姓名寄给被告人唐某某以及广西宾阳、四川、福建福州等地的上线,从中非法获利2万元。截止案发,被告人汪某某从周某某、黄某、陈某某、王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等信息252套。嗣后,上述银行卡中户名为周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于2018年7月28日、29日收到被害人李某某被人以“冒充公检法”的方式诈骗的赃款人民币 179029元。
2018年4月份,被告人唐某某在微信群里面发现有人需要银行卡的广告,后其便通过微信联系上、下线倒卖公民个人银行卡等信息获利。其按照上线的办卡要求,从下线被告人汪某某等人手中低价收购符合条件的银行卡等信息,并用自己的笔记本电脑登陆网上银行进行验卡,确认银行卡等信息无误后,其通过微信、支付宝的形式将钱付给下线,然后通过快递将银行卡等信息发给上线,有时将上线的地址发给下线,由下线将银行卡等信息直接发给其上线,待上线验卡无误后再将钱转给下线,从中非法获利1万元。且唐某某冒用“肖泽”等人的姓名收发快递。截止案发,被告人唐某某从汪某某等人手中购买银行卡等信息96套。
法官说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
近年来电信网络犯罪作为一种新型非接触性犯罪,手段多样、行为隐蔽,呈现高发态势,对人民群众财产安全构成了极大的威胁和损害,影响了社会和谐。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主要易受骗人员主要有学生、农民、务工人员、无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做好防范:第一,要有保护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强烈意识,不要给陌生人提供信息;第二,尽量做到不向陌生账号汇款,不连接陌生的WIFI,不向他人透露短信验证码,不轻易点击不明链接;第三,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轻信各种网络交友,最重要的是不能有贪小便宜,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配合公安机关及时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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