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黑除恶再发力 宣判两起涉恶案
经审理查明,2016年以来,被告人许某某等五人共同出资合伙从事高利放贷,当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债务时,许某某单独或伙同杓某某等四人采用辱骂、殴打、拦截,或强行扣押借款人车辆,或到借款人办公场所纠缠等暴力或“软暴力”的方式,给借款人施加压力,逼迫借款人偿还债务。许某某等五名被告人构成恶势力犯罪。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先后纠集曹某等四人为其索要高利贷债务,采用威胁、滋扰、纠缠等手段向瓜州、玉门的贾某某等四名借款人索债,殴打辱骂借款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李某某、曹某、付某、刘某某构成恶势力团伙犯罪。
合议庭依据现有审理查明的事实以及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参与程度,严格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各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许某某等五人分别被判处二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某某等六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拘役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对罪行较轻,未被认定为恶势力犯罪的两名被告人高某、韩某某依法适用了缓刑。
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我们努力提高政治站位,依法从严惩处犯罪,同时严把程序关、证据关、事实关,在审理时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各被告人作出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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