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并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及名誉,构成诽谤罪
捏造并虚构事实,贬损他人人格及名誉,构成诽谤罪
——周某1诉周某2、武某某诽谤罪案
【裁判要点】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破坏他人名誉和贬低他人的人格,情节严重的行为。未经当事人同意,录音录像侵犯个人隐私,在公共场合散布,谋取利益或对他人人格或名誉造成重大影响和伤害的应负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自诉人周某1系某村的村委会主任,被告人武某某原系某公司派驻的玉米制种技术员。因有人向纪委、人大反映周某1有违纪问题,经该镇组成调查组调查后,在该镇,涉案村召开党员、各社社长、党小组长、群众代表大会,对反映的周某1的违纪问题进行答复,当时参会的党员群众约有140多人。会议开始后,被告人周某2提出有个光盘要当会播放,只说是光盘内容与上访信件有关,但没有说明光盘的具体内容,参会的该镇相关领导没有同意,但被告人周某2等人坚决要求播放。当时,因参会的人员较多,会场秩序非常混乱,且群众情绪激动,会场秩序无法控制,在这种情况下,周某2播放了光盘。光盘内容涉及某公司前期投入的是现金还是农资的问题,参会人员听到录音内容后情绪比较激动,纷纷指责周某1,并骂其是贪官、吸血虫,要求罢免其村主任职务,并表示不罢免周某1的职务就要去上访,经请示决定暂停周某1职务。对光盘中反映的周某1的问题进行核实,澄清并非周某1所为。另查明,周某2与武某某通话时,周某2并没有向武某某说明通话过程要进行录音,播放光盘的事武某某也不知道。
【裁判结果】被告人周某2在镇、村召开的群众大会上播放光盘中所称的自诉人周某1以低价购进化肥,高价供给群众的事实,经相关部门调查此事实并不存在,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被告人周某2在镇、村群众大会上播放的光盘中所称周某1低价购进、高价供给群众化肥的事实是虚假事实,被告人周某2将虚假的事实在约140多人参加的大会上散布,引起参会群众对周某1的误解,客观上给自诉人的人格和名誉造成较大影响,并进而导致镇政府将周某1停职,后果严重,被告人周某2的行为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诽谤罪。自诉人以被告人周某2构成诽谤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因被告人武某某对被告人周某2与其通话时录音、录制光盘的行为并不知晓,且对被告人周某2播放光盘的事也不知晓,因此,被告人武某某无罪。
综上,对被告人周某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一款,对被告人武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2犯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武某某无罪。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一款 以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中华民和国刑法》
第七十二条一款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二项 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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