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塔县法院判处多起买卖身份证件犯罪案件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逃避公路通行费用,通过墙面广告办证电话、微信联系购买了伪造的身份证。同年8月7日,李某某持虚假身份证,在肃航公路黑河桥西收费站通行时,被当场抓获。
2018年,被告人韩某添加制办假证的微信好友,并以200元的价格购买了照片是自己、户籍信息为他人的伪造驾驶证并长期持有。2019年10月,韩某使用该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
2019年3月,被告人崔某某为使其父进入酒泉某矿业公司务工,联系被告人赵某某通过网络办证的方式为其父购买伪造的居民身份证,赵某某从中获取好处费60元。
以上案件均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当事人曾经购买伪造的身份证件。
近期,金塔县法院依法判处多起买卖身份证件犯罪案件,经审理认为,上述被告的行为既侵犯了国家居民身份证管理制度,又侵犯国家对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管理制度,应以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分别对被告人李某某、韩某、崔某某、赵某某判处拘役一至二月,并处罚金的刑罚。
法官提示,“卖假证”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买假证”也逃不过相应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上案件中,三名购买伪造身份证、行驶证的人均受到了刑事处罚。不少人误认为,制造、贩卖假证件是犯罪,而购买假证件只是违法。事实上,购买假证者是造假的主体,更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法官再次提醒大家,以身作则遵法守法,维护国家对各类证件的管理制度,切勿抱有投机取巧的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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