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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路遇“开门杀”,责任谁承担

2026-08-17 15:05 来源:张掖高台法院

  看似普通的下车动作,一旦未注意周围环境贸然开车门,就可能引发交通事故,也就是大众常听到的“开门杀”事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实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关于“开门杀”事故的赔偿规则,进一步保障了“开门杀”情形下受害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权利。

  2025年7月,谢某驾驶小型客车行驶至某路段处停车后下车购物,只留其子小明(8岁)一人在车内,顽皮的小明打开车门时,恰逢骑二轮摩托车正常行驶的殷某路过,猝不及防被撞倒在地,造成胫骨平台骨折,构成十级伤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谢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小明负次要责任,殷某不承担责任。谢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后殷某提起诉讼,请求某保险公司、谢某及小明赔偿相关损失。庭审中某保险公司提出,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只按照谢某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小明承担的责任比例部分应由其监护人谢某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明的开门行为应认定为司机驾驶行为的组成部分,交通事故系因司机和乘客共同的疏忽大意导致,属于二人共同过失,对于殷某而言,机动车一方系整体,小明的开门行为所产生的责任仍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规定,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司法解释针对交通事故中“开门杀”案件的责任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其意义在于畅通被侵权人获得保险救济的渠道,最大限度发挥保险制度的救济功能。但同时也要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日常开门下车的微小疏忽,有可能酿成无法挽回的交通事故,不能以投保保险取代自身的谨慎义务。谨记文明驾驶,谨慎通行,多一分细心,少一分危险,方能守护道路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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