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甘肃网 >> 鼎立信 >> 专家解读

临洮法院:履职驾车“开门杀”酿成事故,谁来担责?

2026-08-12 18:08 来源:临洮法院

  车辆临时停靠开门是极易被忽视的交通风险,“开门杀”事故往往猝不及防,严重威胁非机动车驾驶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近日,临洮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雇员履职期间“开门杀”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清晰厘清了履职侵权、雇主担责、保险赔付的法律边界。

  案情回放

  2025年7月3日,事故当日,赵某受王某指派,驾驶作业货车外出执行运输工作任务。车辆临时靠边停放时,赵某未提前观察车辆后方及侧方通行路况,未确认周边安全状态,擅自突然打开主驾驶位车门。此时,韦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正常沿道路行驶,无法及时避让,直接与货车开启的车门发生相撞。本起事故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韦某人身损伤致十级伤残,同时造成案涉货车、电动自行车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人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韦某无责任。另查明,案涉肇事车辆的投保人为雇主王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200万元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承保期间内。事故发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受害人韦某诉至法院。

  处理结果

  法院审理查明,驾驶人赵某系王某雇佣人员,事故发生时其驾驶车辆、临时停靠的行为,均属于执行雇佣工作任务范畴。根据法律规定,雇员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由雇主王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韦某的各项经济损失未超出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限额,故应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于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全额赔付。

  最终本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赔付韦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17196.29元。一审判决后,某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上级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机动车驾驶人临时停车开门,务必遵守“先观后开、小幅开门、确认安全”的操作习惯。货车车身大、盲区多,更需谨慎操作。货运、运输类用工流动性大、道路风险高,雇主要足额投保商业三者险,通过合法合规的保险手段分散履职侵权风险。雇员履职肇事虽由雇主先行担责,但自身重大交通违法、操作过失仍会被事后追偿,履职驾驶务必严守交规、规范操作。

版权声明:凡注有稿件来源为“中国甘肃网”的稿件,均为本网原创版权稿件,转载必须注明来源。

西北角西北角
中国甘肃网微信中国甘肃网微信
中国甘肃网微博中国甘肃网微博
微博甘肃微博甘肃
学习强国学习强国
今日头条号今日头条号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