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赌博产生的“借款”不受法律保护!
在大多数的朴素认知里,
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道理
但并非所有借款都能获得法律保护
若明知用于非法用途依然借款
出借人可能“血本无归”
近日,西固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张某诉称,其于2025年9月通过微信转账向好友刘某出借款项69900元,在转账备注中注明“借款”。后刘某陆续通过微信转账还款32300元,尚欠37600元未还。张某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催促刘某还款,但刘某始终置之不理,故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受理案件后,办案法官立即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被告刘某表示,其与原告张某通过打麻将认识,由于刘某没有固定收入,每次打麻将手气不好输光了就找张某借钱,所借款项其实是赌资。原告张某虽然承认其与被告刘某经常在一起打麻将,但表示根本不知道刘某借款的目的和用途,自己是碍于情面才向其出借款项。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办案法官仔细核对了双方当事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发现被告刘某多次向原告张某表达“最近手气不好”“下次赢了一定还你”等内容,结合二人相识的背景、借款的流向等,足以认定原告张某在明知刘某借款用于赌博的情况下,仍然向其提供借款。
办案法官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也无效。”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据此可知,出借赌资的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行为。
案情介绍到这里,或许有人会有疑问:既然因为赌博而借款的行为无效,出借人是否可以按照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主张返还财产呢?办案法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民事行为无效后应返还财产,但本案中,原告张某明知被告刘某借款用于赌博,仍主动出借并提供赌资,其出借行为本身具有不法性,故主张“返还借款”的请求权缺乏合法基础,不能获得法律支持。最终,西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赌博在我国属于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赌博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债”的属性,即“赌债非债”,出借人无权索要,借款人亦无清偿义务。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参与赌博不仅面临民事上的“有借无还”,还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构成赌博罪,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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