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法院高效执结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企业及时追回货款
近日,康乐县法院高效执结了一起企业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帮助企业及时追回了货款,保障了企业的合法权益,充分展现了康乐县法院护航县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面助力乡村振兴的决心与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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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22年3月,申请人甘肃千某祥菌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市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协商达成了香菇销售合作协议,并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书》。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分批提供了价值1512000元的香菇,待结算周期到期后,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货款给付义务,申请人诉至康乐县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分期付款的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约定被申请人在分期期间任意一期逾期视为全部债务到期,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被申请人在陆续给付了745624元的货款之后再次违约,申请人遂向康乐县法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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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过程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了解到,该案申请人甘肃千某祥菌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是“国家食用菌产业技术体系科技示范企业”,自建成投产以来带动了周边大量群众就业,帮助群众致富增收,如果不能及时将案款执行到位,势必会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产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务工人员的收入将失去保障。鉴于此,执行法官第一时间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迫于压力缴纳了124252元的案款后,剩余576072元案款及保全费5000元一直未履行,且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法官对公司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执行一度陷入了僵局。


后申请人以该公司现有股东赵某某1、赵某某2未足额认缴出资为由申请将其二人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为查明情况,康乐县法院执行干警由分管院领导带队前往天津市武清区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经查,该公司现有股东赵某某1和赵某某2均未足额认缴出资。执行法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追加第三人赵某某1和赵某某2为本案被执行人,通过对赵某某1和赵某某2财产查控、冻结,电话督促,二被执行人迫于执行压力,同意将名下账户存款235208元划拨,用于偿还本案案款,剩余案款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电话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于2025年4月30日前给付,本案顺利执结。
“非常感谢康乐法院执行干警的辛勤努力,及时帮助我们追回了货款,解了我们的燃眉之急,这让我们对康乐县的营商环境充满了信心,今后我们也会继续发挥民营企业在助力乡村振兴方面的优势作用,为康乐县食用菌产业的发展贡献力量。”甘肃千某祥菌业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张某锋这样说道。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康乐县法院贯彻落实“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理念的具体实践。下一步,康乐县法院将继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主动担当作为,找准司法服务保障中心大局的切入点,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乡村振兴等中心工作中主动作为,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康乐篇章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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