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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老了,谁来养?

2025-01-10 15:53 来源:麦积法院

  曾子曰“孝有三:大孝尊亲,其次不辱,其下能养。”自古以来,尊老爱幼就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成年子女不可推卸的法定义务。近日,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北道埠人民法庭审结了一起赡养费纠纷。

  【基本案情】

  周老太共育有四女二子,其丈夫和大儿子已经去世。

  周老太今年84周岁,患有慢性疾病。

  2001年前后开始,周老太和四女儿及家人共同居住生活并帮其照顾孩子,至2017年搬离;2017年至2023年上半年,周老太主要居住在三女儿位于麦积区某小区的房中,自理生活;2023年6月至2024年6月,周老太居住生活在由四女儿出资所租的房屋中;2024年6月30日房租到期后,周老太居住在原单位工房内,期间在大女儿及二女儿家中吃饭,夜晚留宿。周老太目前每月收入有工资1913元。

  因周老太入不敷出,生活困难,多次与五个子女协商赡养事宜无果,故诉至法院处理。

  【法院办理】

  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详细了解了周老太及其子女的生活工作情况及矛盾产生原因,结合情理法,与双方进行沟通,以期双方都能放下成见,弥合亲情。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各方都觉得自己有一肚子委屈无处诉说。

  按照北道埠人民法庭对老年群体“三优先两迅速”(即立案、审理、执行优先,迅速审理、迅速结案)的工作要求,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为尽快解决周老太的赡养问题,法官依法作出判决。在综合考虑周老太目前身体状况、收入情况以及赡养义务人的经济能力,并结合当地日常生活消费水平等情况后,对周老太要求五位子女每月承担赡养费4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敬老、爱老、养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家中老人,使他们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是成年子女不可逃避和推脱的义务。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赡养问题不仅是一个道德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孩子逐渐长大,父母逐渐变老。在父母年老以后,不仅仅是要求子女在经济上予以供养,更是要求子女在生活上对父母进行照顾以及给予精神上的慰藉。为人子女,应常怀感恩之心,常念养育之情,常为报答之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六条:“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第十八条:“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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