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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活时不慎受伤,责任应如何划分?

2025-01-03 09:38 来源: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七里墩法庭依法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2年9月,被告承包了秦州区某售楼部的粉刷工作,被告雇佣第三人提供劳务。第三人介绍原告至该工地进行墙面粉刷工作,经原、被告口头协商,原告每天的劳务费为220元。后原告在刮腻子时从被告提供的自制木架子上摔落。原告受伤后,被告将原告送至天水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原告垫付医药费3000元。经医院诊断,原告为胫骨平台骨折,原告在该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并住院19天。

  诉讼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鉴定所对原告伤残等级等事项进行司法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误工期限评定为180日,护理期限评定为90日。另查明,本案中原告有需要抚养的女儿,故被告应承担原告被抚养人生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原告长期从事粉刷墙面的劳务工作,对施工规范及危险性应有一定的认知,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注意常识。但在进行刮腻子工作时,原告的作业工具木架子属简易操作工具,原告在进行高处作业时更应谨慎小心,其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作业,未尽到充分的安全注意义务,故在损害中存在过错。按其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其自行承担损失的40%责任。被告为案涉粉刷工程的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期间的安全事务负责,但其未尽到安全提醒、监督的义务,故其应承担事故60%的责任。

  法官提醒

  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安全生产不仅是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安全,更是保证社会经济和谐发展的基本条件,必要的监督指导和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可缺少,大家都应做好安全教育工作,防范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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