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银行贷款怎么办?
“我们在离婚时有离婚协议,协议中约定了案涉银行贷款由高某承担,所以这与我无关。”被告赵某向法官解释。对于被告赵某所提到的离婚协议的约定,原告银行提交了夫妻(家庭)共同债务保证书,用以证实案涉贷款发生在被告高某与赵某离婚之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赵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那么,对于以上提到的问题,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以及夫妻(家庭)共同债务保证书载明因该笔贷款为夫妻(家庭)共同生活所负债务,赵某自愿为丈夫高某就案涉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认为案涉贷款为高某与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赵某应与高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法官提醒:即便双方离婚时的离婚协议就婚内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但该约定方式仅约束夫妻双方、是一种对内的债务承担的方式,这不能免除二人对债务的偿还义务。夫妻共同债务是一种外部责任,该债务不因离婚而消失。所以,债权人可以要求夫妻二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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