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割葵花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五谷丰登的秋季,各地农田都呈现出一片繁忙的收割景象。农业大户虽然辛勤耕耘,但由于工作量巨大,往往难以独自完成收割任务。因此,雇佣帮工收地的方式逐渐流行起来,既方便了雇主,也为临时务工人员提供了增加收入的机会。如果一切进行顺利,自然皆大欢喜,但倘若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出现了人身伤害,并由此造成损害赔偿问题,也成为当下农村常见的“一道坎”。
近期,山丹县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了一起临时务工人员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为广大农户在秋收时节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法律参考。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受雇于被告王某在山丹县陈户镇东门村田地里从事砍葵花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工资为每亩地50元。2024年8月,杨某与其他两位女同事一起到陈户镇东门村田地里砍葵花插盘,当日9时,杨某不慎用镰刀将左手割伤,致使左手拇指开放性损伤、左手拇指伸指肌腱完全断裂、左手拇指皮肤裂伤,住院治疗2天,支付医疗费用3000余元。

审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以提供简单重复的工作获取劳动报酬是劳动力价值的体现,实际为计件工资,原告以交付劳务为客体,并不是交付劳动成果。按亩数计算酬劳,只是劳动者工资的计算方式,属于劳务合同中的计件工资制度,不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杨某受被告雇用干活,为提供劳务者,被告为接受劳务者,原、被告之间存在雇佣的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本案杨某与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被告作为雇主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杨某作为有一定收割农作物经验的农民,对使用镰刀收割葵花的危险性应当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自己的受伤存在主要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和原告自身的过错程度,杨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其余60%的损失由原告杨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
当前,社会各行各业中提供劳务者受伤事例时有发生,且接受劳务者多为规模较小的企业或者个人,这些实体多数存在设施不健全、疏于管理、安全保障措施较少、风险意识薄弱等问题,一旦发生事故,对双方均会产生困扰。对于提供劳务者来说,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注意提升自身劳动技能和安全保障意识。对于接受劳务者来说,应通过正规途径依法用工,做好风险防范意识,确保安全保障到位,从源头上预防、减少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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