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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超限利息是否可抵本金?

2024-11-22 09:04 来源:省法院宣传处、融媒体中心、天水秦州区法院

  民间借贷案件中,当事人约定的借款利息高于法律保护利率上限。对于已支付的利息能否抵扣本金?

  基本案情

  原告辛某,被告魏某、张某系朋友关系。2022年2月28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为80万元,月利率2.5%。2022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魏某转账78万元。2023年7月2日,二被告又向原告借款,并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本金100万元,月利率2%。后原告向被告魏某银行转账98万元,以上两次借款本金合计176万元,后被告魏某通过银行转帐向原告辛某支付利息共36万元,被告主张多支付利息应当抵扣本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款利息的约定超出了法律的规定标准,二被告向原告支付的利息应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超出上述利率标准的利息部分应当抵扣借款本金。

  法官说法

  民间借贷是生活中最常见的融资方式,更是大家融通资金、互通有无、互帮互助的社会活动,但由于种种原因,民间借贷也催生了“高利贷”“砍头息”等负面现象,严重影响群众的合法权益。在民间借贷中,需要明确出借人和借款人约定的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明确了利息上限即最高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借款人已经支付的利息超过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的利息,不予保护。本案中将该款项抵扣借款本金,减轻了当事人诉累,也更方便执行。特别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该超额利息的抵扣也有顺序,(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一条 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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