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保证期间一定不用担责吗?法院判了!
民法典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断。但是,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一定不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23日,陈某、李某与某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向银行贷款100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借款到期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并与保证人陈某一、陈某二签订《保证合同》,约定陈某一、陈某二为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借款到期后,陈某、李某未按时偿还该笔贷款,陈某一、陈某二亦未按约履行保证责任。某银行于2021年11月16日第一次向法院起诉。法院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4日、25日先后向陈某一、陈某二电子送达了应诉材料,但由于借款人陈某送达地址不明无法送达,裁定驳回起诉。现银行于2024年10月18日再次向法院起诉。被告陈某一认为自己的保证已超过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银行与被告陈某、李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属双方当事人自愿签订,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借款人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原告银行要求被告陈某、王某共同偿还本息的诉讼主张成立。关于原告某银行要求被告陈某一、陈某二承担保证责任的问题,双方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2019年12月23日到2021年12月23日。2021年11月16日,原告向法院第一次起诉要求陈某一、陈某二及时履行保证义务,法院将相关应诉材料向其进行送达,视为原告某银行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向保证人主张了权利。因此本案的保证期间于2021年11月16日转换为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并从此时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本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为2021年11月16日起至2024年11月16日,现原告于2024年10月18日再次向法院起诉,尚在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故原告要求陈某一、陈某二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成立。民事诉讼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不行使自己的权利胜诉权便归于消灭的法定期限。诉讼时效可以因权利人主张权利而发生中断。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所以,本案保证人过了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也要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法官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遇到担保请求时,一定要认真阅读担保条款,了解清楚担保的相关法律知识,谨慎考量其中的风险,尤其要注意债务人的信用情况和经济情况和自身的经济情况,再决定是否担保。虽然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但欠款人若无还款能力,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能也无法实现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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